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我房子做了二次抵押给了贷款公司,还做了一个产权的他项。。。现在钱还了他们2年了,,他们说还要还一年,合同我们没有,,他们有,说是还3年的,,我算了下3年,每个月还4300这个利息也太多了,,所以现在有半年没还了,,可房产证,土地证在他那,,我该怎么办,,而且他们有权利拍卖我的房子吗。

拍卖
2019-02-22 19:20: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产证的房屋,要调取产权信息。只要是他的财产就可以执行
    一、看该房产是否设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在为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
    二、已经查封的房屋对房屋权利作出了限制,这种赠与是无效的。被执行人人在国外,该房屋并不属于居住之必要房产,因此,我认为是可以查封拍卖的。
  •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应注意,  
    (一)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中国银行一手房抵押贷款的客户,无欠息行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并已按期偿还本息两年以上。  
    (二)贷款条件  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2、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3、房屋是使用中国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4、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5、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中国银行执管;  
    6、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三)贷款币种  二次抵押的贷款币种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来确定,原则上与原房屋抵押贷款的币种一致。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四)贷款限额  
    1、贷款额度=房屋价值*抵押率-原贷款的本金余额。  
    2、房屋价值以房屋的原购买价和二次抵押时的评估价相比较,取两者中的低者。  以住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二次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来确定,用于个人消费类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用于个人经营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第一次抵押贷款的到期日。  
    (五)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外币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
    (2004)16号)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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