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总公司在深圳,合同是深圳公司潍坊分公司的章!人力资源总监签名潍坊公司现在撤了,没注销!2个月了,工资没给解决(10月正常上班的),公司想拖赖,没给补偿,公司表示:10月的工资等做好交接再给(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保险从4月入职到10月一直未交(其他同事有交)这种情况当地仲裁可以受理么需要什么材料希望各律师能予以答复谢谢! 总公司在深圳,合同是深圳公司潍坊分公司的章!人力资源总监签名<p>潍坊公司现在撤了,没注销!<p>2个月了,工资没给解决(10月正常上班的),公司想拖赖,没给补偿,<p>公司表示:10月的工资等做好交接再给(解除劳动合同后)<p>劳动保险从4月入职到10月一直未交(其他同事有交)<p>这种情况当地仲裁可以受理么<p><p>需要什么材料<p>希望各律师能予以答复<p>谢谢!

2018-07-25 20:59: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为被告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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