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本来在顺德上班(试用期),后来因为工作需要,公司把我调到珠海工作,并在珠海签了劳动合同(上面工作地点是珠海市),月工资是2000,现在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又要把我调回顺德上班,级别不变的情况下以顺德的标准给我算工资(1700),我想问问公司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合不合法?如果公司要在顺德重新跟我签一份合同,珠海的合同是不是要解除,要解除的话公司是否应该给我相应的赔偿??紧急,希望您们抽点时间帮帮我,谢谢!!! 律师,您好!<p>我本来在顺德上班(试用期),后来因为工作需要,公司把我调到珠海工作,并在珠海签了劳动合同(上面工作地点是珠海市),月工资是2000,现在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又要把我调回顺德上班,级别不变的情况下以顺德的标准给我算工资(1700),我想问问公司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合不合法?如果公司要在顺德重新跟我签一份合同,珠海的合同是不是要解除,要解除的话公司是否应该给我相应的赔偿??<p>紧急,希望您们抽点时间帮帮我,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5 21:13: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对此都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看似相互矛盾,但后者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工时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从1997年5月起,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上,一律以每周工作40小时间为基础。
      同时为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利,《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延长劳动时间也作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