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10年,我进入一家公司,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我在公司是从事技工职位(S系),一直到12年,公司和我(以及其他几个人)商议,要将我们从技工职位转成管理职位(Y系,Y系底薪比S系高,但加班时间少),并且口头向我们承诺,转成Y系后我们的工资不会低于10年的S系技工。之后公司按照10年S系技工实际收入计算我的加班时间,使我的工资不低于10年S系技工的工资。但是从14年7月开始,因为效益问题,公司不再遵守当时的承诺,通过控制我的加班时间,使我的工资收入远比10年S系技工的少,为此,我多次同公司交涉,但都无果,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注:1.公司上班时间:周一到周六,每天10H,周一到周五8H为正常上班,余下2H及周六均为加班时间。2.关于公司工资不低于10年S系技工的承诺,有人证,并且我的实际加班时间及工资均有邮件记录。 在10年,我进入一家公司,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我在公司是从事技工职位(S系),一直到12年,公司和我(以及其他几个人)商议,要将我们从技工职位转成管理职位(Y系,Y系底薪比S系高,但加班时间少),并且口头向我们承诺,转成Y系后我们的工资不会低于10年的S系技工。之后公司按照10年S系技工实际收入计算我的加班时间,使我的工资不低于10年S系技工的工资。但是从14年7月开始,因为效益问题,公司不再遵守当时的承诺,通过控制我的加班时间,使我的工资收入远比10年S系技工的少,为此,我多次同公司交涉,但都无果,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p><p>注:1.公司上班时间:周一到周六,每天10H,周一到周五8H为正常上班,余下2H及周六均为加班时间。2.关于公司工资不低于10年S系技工的承诺,有人证,并且我的实际加班时间及工资均有邮件记录。

消费者维权
2018-07-25 21:34: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只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薪酬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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