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前当地政府扶持在耕地上建的养殖场现在因环保不让养了,养殖棚是违建吗?拆迁有补偿吗?有养殖设施的好棚和多年不养没设施快塌的棚一个补偿标准合理吗?

农林牧渔
2019-02-27 10:14: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由于存在巨大利益的,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详情可来电来访。
  • 房屋拆迁时,有房屋置换或者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房屋置换一般按照1:2或1:3的比例进行置换,没有统一标准;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经评估后的价值补偿。具体的标准由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并公布。
  •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
    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
  •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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