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刑事案件,一审裁定了实刑,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原判。被告不服,继续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最后依据刑法第204、205、206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我想请问一下,自上诉人接到高院裁定书后,一审法院要在多长的时间以内给出结果。如果重审的结果为无罪的话,检察院是否能抗诉?

2019-02-27 11:34: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 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 抗诉和上诉是有本质区别的,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抗诉是检察院的权利,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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