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北京朝阳的2016年10月26日我家住房的向我借了1万元多次催促至今未还,在2018年初正月28日晚此人带着家人及自己的物品连夜离开了北京,我向此人打电话已确认不在回来,可欠款说没钱等有钱后在还,在他走后将我和他的微信好友删除,手机换号,经他在这边朋友说看他在他的朋友圈发他在江苏老家开了一个饺子馆,我觉得他不是没钱只是不还的借口而已,本人有他和他媳妇是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他未填还款日期)当时转账的金额和转账成功的照片,有劳您给分析一下,我要去法院提起诉讼能否成功

2019-03-03 13:02: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借条没写还款日期的,您有权随时索要,包括诉讼方式,且该等借款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
    二、如果起诉获得胜诉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000元的数额完全可以通过扣划工资所得的方式进行;
    三、截至起诉前,你有证据(调去的暂住证信息、租房合同、所居住的居委会证明等)证明其连续居住满1年,可以在其居所所在的区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费因诉讼标的额不足1万元按件收取,为50元。
  • 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现在起诉借条没有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的精神,公民之间的借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请求返还。因此,其诉讼时效就不能从出具借条或欠条时计算。
    因为在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款项时,出借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即出借人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借期可以是二年,也可以是三年或者更长时间,其主动权在于出借人,而不在于借款人。
      根据以上论述,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条或欠款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当认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借条中是有必要写明还款日期的。若没有写明,债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偿还借款。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