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提供书面证言的,该书面证言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
证据确认规则问题,对此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的基础是直接言辞原则,该规则规定凡是传闻的应在排除之列。因为:
(1)根据证人证言的属性和效力,证人应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情作证,道听途说的不能作为证据。凡以他人的传闻作为证据的就有误传的危险;
(2)未经宣誓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而传闻证言属于未经宣誓的情况;
(3)凡未经反询问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对于传闻证据来说无法对其进行反询问。因此,传闻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没有证据价值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对该传闻证据均无异议或者是已死亡的证人留下的亲笔证词。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相当的借鉴作用,它可以有效遏制我国现阶段审判实践中大多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而是出具出面证言,法官对该证言的认定难度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