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您好!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购房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吗?

2019-03-04 18:11: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
    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哪些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并非是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就可以坐等房屋竣工了。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会导致整个交易过程无效。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一般解决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者所购房屋应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已交购房款。此外,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必须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