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哥在2017年2月24日骑两轮电动车与公路站的一辆洒水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哥伤残鉴定为两个十级,一个五级,这个伤残赔偿金应该怎样赔偿呢?是该按照农村标准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来计算呢?

2019-03-04 18:30: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 工伤认定以后,将医疗费用发票及治疗清单等资交社保,三十天内审核拨付;
    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申请资料交社保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等级的,向社保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核拨付时间为三十天内,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得到伤残鉴定等级后就可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 五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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