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妈妈是二婚跟我叔叔结婚的,但是我叔叔跟他前妻离婚的时候判决书上有注明过等他们女儿 年满18周岁以后房子过户给女儿,现在他女儿25岁了房子没过户给她。现在他女儿和前妻一直来家里吵闹,有什么办法能不过户给她呢?因为他前妻现在没有家了,我叔叔怕如果过户给他女儿了以后她妈妈会住到家里来。这样她是正大光明的住女儿家了。

2019-03-05 01:13: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一年后,发现前妻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起诉。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审理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法院审理结束后,会依法作出相应的离婚判决。判决书一经作出既告生效,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时拒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及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一般情况下半年内可以执行回来。
  •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
    还可以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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