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企业做实体的,在发展过程中,有项目需要一些资金投入,想融资,一部分来自大的资金,可能是通过入股的方式;另一部分来自小的资金,小资金的人数可能相对比较多,请问与这些小资金客户签定什么样的合同是合法合理的?比如借款合同?项目个众筹合同?还是其他?谢谢!

2019-03-05 15:23: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另外,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项目融资一般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分别是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的资会结构和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1)项目的投资结构  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指项目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问(如果投资者超过一个)的法律合作关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项目投资结构有单一项目子公司、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及有限合伙制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和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等形式。  
    (2)项目的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部分,指项目投资者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一旦投资者在投资结构上达成共识,就要尽量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来实现投资者的融资目标和要求,这往往是项目融资顾问的重点工作之一。常用的项目融资模式有: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利用“设施使用协议”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也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拼装。  
    (3)项目的资会结构  项目融资的资金由三部分构成: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
    2、债务资金。三者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即项目的资金结构,其中核心问题是债务资金。项目融资常用的债务资金形式有:商业银行贷款、银团贷款、租赁等。资金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担保结构,但通过灵活巧妙地安排项目的资金构成比例,选择恰当的资金形式,可以达到既减少投资者自身资金的直接投入,又提高项目综合经济效益的双重目的。  
    (4)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  对贷款银行而言,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方面:①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②项目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担保。这些担保可以由项目投资者提供,也可以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各方提供: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完工担保、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或非财务性的担保(如项目产品长期购买或租赁协议等)。所有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就构成了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与信用保证结构相辅相成,项目经济强度高,信用担保结构就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  当然,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并不是各基本模块的简单组合。实际上是通过开发商、贷款银行与其他参与方及有关政府部门等间的反复谈判,完成融资的模块设计并确定模块问的组合关系。通过对不同方案的对比、选择、调整,最后产生一个令参与各方都比较满意的最佳方案。对其中任何一个模块作设计上的调整,都会影响到其他模块的结构设计及相互间的组合关系。
  • 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
      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