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电瓶车与面包车相撞,现在电瓶车主正在医院住院。交警判定电瓶车全责,电瓶车主经济困难,承担不起高额医疗费……请问可以要求面包车方出一部分吗

2019-03-06 08:13: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出车祸后可以要求车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里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 交通肇事逃逸至人死亡车主赔偿不起,不会判死刑,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并逃逸致人死亡,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在撞车事故中,由于所负责任不同,索赔的程序也不相同。正确的方法是立即保护现场,向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22)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会同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第三方)逐项清理、定损。
      由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这些资料是交警根据现场情况记录和交通法规处理的文字材料。是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如果是打110,公安警察不会得出这些资料,保险公司自然就不能理赔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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