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一家公司打工快一年了,当初试用期满后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去年9月份公司制定了一条规定说:每月连续事假5天,累计事假10天者取消当月工资,但没有让员工签字,也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我因上月底要准备参加一些考试,向公司提出请事假三周,并得到了公司的批准,但当时公司没有给我提这条规定以及会取消我工资的事。等我休完假回公司上班几日后要领取我上月的工资时,公司以我两个月连续事假均超过5天为由要取消我12、1月两个月的工资,我非常气愤!,请问您他们这么做违法吗?而且公司想以此事为由解聘我,我能要求解聘费吗? 急盼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