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2010年12月份去世,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约60万左右,但是并没有留下遗嘱,我爸爸还有两个兄弟,这两人常年都在外地,我想问的是,这套房产如何能过户到我爸爸的名下,需要进行什么公证,需要办什么手续?希望能详细的说明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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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继承必须公证 无论是
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自愿
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
二、有必要办理
房产继承过户公证吗 有必要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继承过户,需要的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需要缴纳的费用大概有:
1、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
2、转让手续费1元/平方米;
3、印花税5元/证;
4、契税按房屋一半价格的3%收取。如果你所继承的房屋amp;#251;有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还需要申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缴纳10元的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5元的印花税、
0.5元/平方米的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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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常识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预防
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
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近年来,南京公证处立足民生,服务市民,每年办理的
房产买卖合同、房产赠与、房产转让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公证都达数千件。 办理公证的类型
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
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
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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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
房产变更流程
一、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
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或
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步骤: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二、按揭贷款已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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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