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有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转让15%的股权给我,是和公司法人私下签定的协议,其他股东不知道,而且附加条件是赚钱我分红,亏本了退还我的本金,是否有效?受法律保护吗?

股权
2019-03-12 21:03: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人变更税务股权转让需要资料如下: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 申请登记委托书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 原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
    5、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
    7、 变更法人涉及董事或经理变动需要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变更法人流程:先到备好以上资料到工商局提交,三个工作日拿到新的营业执照,然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最后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变更股权需要资料:先到公证处做好股权转让公证需要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 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
    3、 转让方受让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则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关于转/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4、 被转让公司关于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
    5、 股权转让协议书五份转让方和受让方股东必须本人到场签字,不能到需要委托公证。到工商局变更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登记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股东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5、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股权公证书原件
    8、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股东涉及董事、经理、监事变动需要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
  • 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程序: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表示也愿意受让的,则应按照愿意受让股东的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转让给愿意受让的股东。
    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先股东设定的表决机制变化。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流程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固有特征。股份本身作为一种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股份转让可以不经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份的转让自由并非绝对自由。主要有以下限制:   
    1、转让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既发生转让的效力。一般来说,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属此类。   
    2、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对特定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该款规定为了避免“职业发起,投机牟利”。如果违反该规定,转让无效。   
    (2)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律师提示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奉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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