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个体营业执照过期四年了,一直未年审,要罚款吗,罚多少

公司税务
2019-03-13 16:1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三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 年审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
    1、年检报告书(工商局领取);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分公司提交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大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原机构印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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