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5年18周岁时与男友(21岁)同居,2005年底办了婚礼,由于不够法律婚姻结婚年龄。?没有登记结婚??!生有一儿子!???后来因感情不合,双方家庭口头同意离婚!,财产未做任何分割?!儿子男方抚养???我们分开4年了,2010年9月我与现任男友结婚!前男友(或前夫)说我犯重婚罪?,扬言捣乱我现在的生活,?还要我赔偿当时婚礼前的彩礼钱!??其实彩礼结婚后我全部拿到男方家里了!??我现在有没犯重魂罪,有没有权利不退任何钱!请解答

2019-03-13 16:46: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1、离婚 及是否打掉孩子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任何人不得强制胁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和别人同居,是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去证实。
  • 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1、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2、所谓又与他人结婚的,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的;
    3、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男方无法主张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 婚外情如构成同居,可以。因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并且手中还握有相关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判决双方离婚,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视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那这种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呢? 也未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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