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合同并未注明竞业协议期限与地点,请问敬业协议还能生效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3-16 08:45: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能单独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信托行为只有有效才能使信托成立,从我国的信托法来看,信托行为的有效条件有以下几项:
    1、信托目的合法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委托人实施信托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时,信托行为才有效。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的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行为的要式性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由于劳动者明知自己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所以,劳动者再就业时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便劳动者离职后从事了竞业禁止行为,一般也采取隐蔽或半隐蔽方式进行。原用人单位较难提供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尤其是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新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一些违规做法,如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三金”等。介于这种客观情况,法院确定劳动者是否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确定劳动者是否违约,另一方面在原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证据后,要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尽管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仲裁条例中未明确将竞业禁止纠纷作为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但由于竞业禁止约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已有发生〖注释5〗。笔者以为,如果原用人单位单纯从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的角度,要求新用人单位停止聘用劳动者或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作为劳动纠纷处理。但是,若原用人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起诉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正当竞争,尤其侵犯原单位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应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但由于竞业禁止案件往往涉及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而该事实认定专业性较强,所以,笔者建议该类案件审理可以考虑跨庭约请有劳动争议审理经验的法官参加合议庭,保障案件及时、准确、公正审理。  
    2、补偿费认定。实践中,要注意两种情况:  
    (一)名义上有较高的补偿,劳动者实际没有得到补偿。笔者以为,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明示,否则,在没有其他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二)补偿不充分。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一定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这种支付方式涉及劳动者实际领到的补偿费是否充分。有些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久就离开了原单位,实际上领到的补偿费微乎其微或数额不多。笔者以为,单从支付方式本身很难判断是否有合理对价,关键要从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实在获得的累计补偿额判断。如果法院断定劳动者领到的补偿额过少,应当认定竞业协议或条款无效。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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