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6年9月份经人介绍到物流公司开货车送货,货车是这个老板租的物流公司的,他以公司的名字自己经营货站,2017年6月10日出的车祸我右小腿截肢,工资是这个老板给发,这期间这老板一直没有给我入工伤保险,像我这种情况能申请工伤认定吗,工伤赔偿是公司给,还是这个老板给呀

工伤索赔
2019-03-16 18:42: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2、填写《个人信息表》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4、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7、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8、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9、工伤证明材料
    10、二寸照片1张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12、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后为停工留薪期,该期间单位应按工伤前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满不上班按病假处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各省规定有差别,多数情况下至少计算到劳动能力确定之日,即一般情况下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f?kw=%C2%C9%CA%A6fr=index职工因工致残后可分为以下三种致残等级情况按不同标准享受不同的待遇。
  • 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法律并未对认定时限作出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可以在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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