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增值税发票销毁后,有人举报,税务机关还能查到以前的发票记录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3-17 13:31:07
-
关于税务举报,涉及的情况较多,按税收征管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纳税人除以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增值税发票申请所需资料:
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