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技术型员工(技术股、未出资)的股份代持协议,是否可以走公证,因为看了相关文章说必须是实际出资人才能办理公证,所以想了解,如果可以办理的话,具体流程需要怎么走?

公证
2019-03-18 17:21: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 最新公司法规定技术入股可占总股的百分比是多少?《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过依法评估作价。一般技术没有取得知识产权(俗称专利)的,或者有技术的人用自己的劳务出资的,都是不合法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分红比例可以约定,可以不与出资比例相同。最新的公司法对于出资的限制进行了更改,只是限制公司资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剩余的可以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出资,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技术出资最多可以占股70%。

  • 1、股东无论大小,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股权受法律保护,只能通过法定程序转让,公司无权剥夺任何股东的股权!
      
    2、股东作为员工,是股东个人的另一种身份,作为员工受公司制度约束,也可能因违法被公司辞退,但其另一个股东身份仍受法律保护,公司无法剥夺!
      
    3、现在用人单位辞退后,其公司小股东身份不变,作为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有自由转让股权的自由,也有不转让的自由,仍可享受公司分红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限。

  • 1、隐名持股问题较为复杂。从上海有关规定看,如公司半数以上其它股东明知名义股东未出资,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一般认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因此从你表述的情况看,可认定你姐夫为股东。如股份为婚后取得,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可以作为证实你姐夫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3、没有证据证实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
    4、如果你姐夫是国家公务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上市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持股的人员,持股才是规避法律。否则不能算规避法律。你的问题比较重大复杂,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处理,但你既然已经聘请了律师,就应当信任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你可继续向他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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