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过了试用期一个月了,单位找谈话,说业务知识不熟练,延长试用期,工资待遇都按转正以后走,没有公积金,不签转正申请,如果后期有新人顶替,被辞退的话,有什么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3-18 20:27: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试用期被辞退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结算工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是否自己的双向选择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
    因为结算的是试用期工资,当然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间,以试用不合格要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
    2、公司延长你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行;
    3、即使你在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了,试用期也并不延长至9个月,因为这种延长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你6个月试用期满之后,即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若公司在你试用期满了之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法律规定理由,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至于赔偿,要看理由是否充分,解除是否合法;
    5、公司不能以你拒签延长试用期通知书的行为解除你,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可解除情形,明显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或是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其它理由解除,还是要考察解除合法性、理由来确定赔偿金额。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