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打算申请复议却被工商威胁不交罚款拉黑名单,是否违反程序?如何处理?

2019-03-19 02:07: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因县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工商局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
    如果搞不清垂直管理的单位到哪里去复议,网友也不要怕递错行政复议单位。
    因为他们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会把案件移交到有复议权的单位处理。
  •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三种不同的处理:
    (1 )受理。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以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 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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