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接受第三方劳务派遣offer,但实际用人单位反悔该怎么办?我目前在职想要跳槽,通过面试在外面找了一份劳务派遣的工作,用工单位对我很满意。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和我联系录用事宜,薪资和用工时间已谈妥,以邮件形式发了一份录用意向书,没有盖章。与意向书一同发来的还有一张员工信息表,填好要我发给派遣公司,再由他们发给用工单位留档。信息表上有一栏需要填写是否曾经或正在患有重大疾病,而我在过去曾经患有恶性肿瘤,经治疗现已康复,但还是担心用人单位会介意这一点,遂电话询问劳务派遣公司,我本人没有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派遣公司说应该不要紧的,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我要求他们和用工单位沟通此事,以免将来造成误解,他们答应会的。现在我已经通过了入职体检,没有问题,但还是担心如果派遣公司没有及时把我的情况送达,而我又向现公司提了离职,到时用工单位以我曾患有重大疾病为由拒收,那我岂不是两边都落空了。恳请各位,我该怎么办?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发出了offer并且我也接受,若之后用工单位因以上原因反悔,这里面谁应该担责任?而我目前是否能对现公司提出离职,那我应该怎么做保障我的权益呢?申明,在填写表格之前用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没有询问我是否患有此类疾病,而填写表格是发生在发送录取意向书之后,入职体检之前。

2019-03-21 09:13: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没有违约金的,除非公司有培训或者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劳动者没有遵守的情况,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般劳动者离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正常的辞职程序辞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能够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也不能够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存在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要求劳务公司及时支付工资
  •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即辞即走,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企业,更涉及到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上,发生劳动纠纷,派遣的员工的原单位和用人单位三者都作为当事人,在审理劳务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因为劳动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里面牵涉的人员比较多,案件比较复杂,在遇到这里纠纷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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