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我弟昨天晚上和我表弟两个还有3个女同学一共五人去酒吧玩,期间我弟被两个陌生男人架到外面莫名进行殴打,表弟以为是我弟朋友就没跟出去,过了一段还没见进去,就到外面寻找,一看那两个男的正在打我弟弟,就赶紧上去帮忙,那两个男的一见有人帮忙,打电话马上又叫了十几个人带着棍棒把我两个弟弟又揍了一顿,然后开车跑了,我弟记下了他们的车牌号,也已经报了案,请问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是寻衅滋事罪?还是聚众斗殴罪?因为我看聚众斗殴规定的是双方人数5人以上,我们这边就我弟和表弟他们两个,像这种情况先打人并喊人持械群殴我弟的这伙人应该判处哪种处罚呀?

刑事辩护
2019-03-24 13:43: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按照刑法292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符合持械聚众斗殴的,可以不以受害人伤情作为认定罪名的依据,只要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刑法232条和234条定罪处罚。
  • 持械聚众斗殴是加重情节。
    聚众斗殴罪概念: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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