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自愿退伙后,不承担内部清偿责任吗?

2019-03-25 19:50: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
    1、合伙事务的执行: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个人对外债务承担: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入伙与退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之间依据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伙人退伙的,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还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经营的特征,合伙财产和债务承担是合伙的主要内容。合伙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合伙财产的保全。  
    1.合伙人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3.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财产保全制度,包括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的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替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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