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收费的事

2019-03-26 15:35: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可以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另外,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 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最长为40天。过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一旦对方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事故车辆可以长期扣下去,没有时间限制,新法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既保护了伤者的权益,又体现了对车主利益的保护。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20天,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