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年初我一亲戚在工地上摔成重伤,《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是在本人工资基础上计算的,而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我这位亲戚去年只有几个月在外面工地上打工,大半年都在家种地,请问这怎么计算本人工资每个月是多少?

工伤索赔
2018-07-30 09:37: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伤残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其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0%
  •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如何规定,找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伤残津贴,是指一至四级伤残或无法被安排工作岗位的
    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依一定工资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贴,是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伤残津贴是存在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补充形式。纵观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根据此基本意义,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称之为“残废补助费”;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称之为“伤残抚恤金”。  
    一、伤残津贴支付主体  
    1、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五、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伤残津贴计算标准  
    (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享受  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制定的地方规定。

  •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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