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11月16号被公司解聘的,今天去办离职,公司要扣除我11月份的社保费用,而且公司交费的部分也要我个人承担,这合理吗

2019-03-28 10:30: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请事假,是不该扣社保补贴的,事假扣工资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事假,劳动者未提供劳动,那么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是可以的。但是额外克扣其他工作日的工资就是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等。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按照规定,跨统筹区域转移社会保险的,只能转移养老的个人帐户部分,缴费年限是否累计,规定上说是累计,但要看当地的政策,因为区域不同政策也不同,有的地方不承认你的缴费,因为你没有为当地的社保做出贡献,所以在实际操作当中,有的地方不承认你的缴费年限,这样的话缴费年限就无法累计了。所以在转移过程中,一定要原来的社保中心出缴费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