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前参与某公司高息集资,现沒有了下文。到工商部门查证,公司仍登记存在。现在的情况是,原来说是公司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的人说他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他也不是原法人代表的名字。此人目前写了一份所谓声明,大致内容是,原我们出资人与公司所签订的文件均无效,他用他的另一个名字以他个人名义向我们借款来承担欠我们的债务。我看问题相当严重,我们有什么办法用法律来保护,有那位律师愿意为我们伸张

2019-03-28 12:14: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涉及法律条文:《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 你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 公司部分债务由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承担,不属于你们家庭的共同债务,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则应当在未出资的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就视为你老公的债务。 你老公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包括上述公司的连带债务,如果是他为个人经营所负,经营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认为是你老公的个人债务,但是对方既然连带起诉了你,我认为对方并不会毫无准备,建议你就此联系专业律师,对上述事实的证明、答辩进行一番准备。
    对于房产的份额,你自己的判断并非就是法律事实,律师需要通过现实材料才能做出判断。 若需帮助欢迎电话或者当面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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