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起诉离婚了,丈夫不愿意离婚,承诺把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更名到我名下,并签婚内财产协议此房产归我一人所有,如果在今后仍然会离婚时,这个协议会有效吗?房子属于我一人所有,他没有份是吗

离婚
2019-03-31 20:53: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关于房产证更名的问题,需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办理: 第一,遗产继承。该房产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所有权一半属于您父亲,一半属于您母亲。您父亲去世后,应当对其所有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包括您父亲的父母、子女、妻子等。因此,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不仅仅是您母亲,还包括其他继承人。 第二,公证。该房产的继承人(除您母亲之外)到公证处办理放弃遗产公证。 第三,更名。拿着您父亲的死亡证明、公证书、您父母的结婚证等文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更名。 关于费用的问题: 在继承环节,如果没有争议的话是不存在费用支出的。在公证环节,正常情况下市根据房产的价值按比例收取。在更名环节,100块以内即可。 关于在不更名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一、如果不更名,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则包括您母亲、其他继承人。
    二、您母亲过世后,属于您母亲的房产份额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代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你好,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