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一下,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1年半,试用期1个月工资是6500元,转正后是9000元,公司每个月压我1000元说年终给我,可是到年终公司只给我1000元,还差我8000元,前两个月公司又恶意降薪,在没得到我们管理人员的同意下,用不可能完成任务的指标,扣了我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你说这是正常的吗?谢谢!!!

2019-04-01 10:39: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不得克扣试用期工资,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如果没有约定的参照类似岗位支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如果劳动合同有了明确的工资约定,企业是不能单方面要求降薪的,这种情况企业构成违约,员工可以要求按合同履行,或者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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