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两套房一套在我的名下,另一套是妻子名下,但都是婚前财产。离婚时我们是协商的,离婚协议是一人一套,所有债务都归我偿还。一套是按揭买的归女方,我的是全款房但我的那时已抵押贷款给银行,现在因生意破产已无力偿还,并负债累累,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所有债务都是婚前的。我想请问我能拿到前妻房子的居住权吗?协议是女方带女儿,但从去年都是我妈妈带的。前段时间想过复婚所以我住在前妻家里,但因我债务过多又暂时没有经济来源所以经常吵架要我搬出家,想想挺气,毕竟都是我开始赚钱买的,(前妻是家庭主妇)现在破产了却落得无家可归。能否有解决办法望指教!

离婚
2019-04-01 14:21: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离婚的话,只能想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按你所述,本人关于共同财产、债务问题分析如下:
    1、如果房子系男方婚前购买且房产证办至其名下的话,属于其个人财产,但结婚后共同偿付的2万元按揭款属于共同财产,但可以对房子的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2、婚后购买的二手汽车属于共同财产;
    3、男方所合开的轮胎店的收入视为共同财产。
    4、如果能证实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话,可以要求赔偿。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1)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前的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离婚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无关。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或满足个人私欲而奢侈挥霍所负的债务,一方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对于以夫妻一方为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并未明确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对此债务有涉及的,仍应进行审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