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杀,欠款很多,唯一的遗产是一处价值六十万的房子,但是房子已经抵押50万,欠债5万还有希望通过诉讼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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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 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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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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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债务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但债务人往往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当事人应知道债权人能通过哪些途径讨债,还要知道追讨债务应注意什么。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及时有效地追回债务。
追债过程中可能出现其他的突发状况,债权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总之,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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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因此30万欠款的诉讼费应该是按照
1.5%交纳。律师费用一般由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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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