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 滨江一号在首次开盘仅售1-10层,后将11-20层转包给包销商销售,且包销商要求购房服务费1万元。但是在开盘前部分顾客已缴纳诚意金并在开盘后没有选择退回诚意金,按理应该对11-20层期房有优先选择权,但该开发商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期房转给第三方报销。2. 该开发商在未获得精装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打广告称拎包入住,且开盘时也是以精装房名义销售。3. 开盘后已缴纳定金且签订意向合同后,开发商改口称仅取得毛坯房销售许可,并要求业主分两个合同签订购房协议,同时要求合同之一的装修合同首付款一次性付清。请问:1. 该项目包销操作是否合法?2. 该项目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宣传精装房是否有虚假广告嫌疑?3. 该项目一个商品签2个合同是否合规?

2019-04-02 11:31: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付购房定金,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行为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定金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现开发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方可要求解除定金合同退还定金: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果开发商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你的债权债务,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开发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您不按双方约定履行购房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签订购房合同一般需要交付定金,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
    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中介收取诚意金,是在谈好一个价位的基础上,帮买方去和卖方砍价所象征性收取的费用。比如开价25万的房子,如果买方提出砍价2万成交,那中介就收取这个诚意金,去和卖房谈,如果没谈成,就会将诚意金退回。
    如果谈成而买方又不要这套房子了,那这笔钱就不能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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