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职员2011年8月8日入职,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2011.8.8至2014.8.7,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2014.8.8至2017.8.7,现公司想不续签劳动合同,可否自2017.7.8提前一个月书面发通知给他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7.8.7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会按照1年1年月的经济补偿支付,请问这样合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03 06:31: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员工离职拿不到企业补偿有两种情况:  
    1、员工主动辞职或不签劳动合同,且企业并无过错。  员工因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或新的工作机会,而主动离开原有的工作单位,或者员工根本不想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此时,员工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企业过错是指:企业未按时发工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企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企业在法定假日不放假且不支付3倍工资;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等证件;企业收取了员工的押金,等等。  
    2、企业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企业有员工签字认可的规章制度,及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过失的相关证据。  法律赋予企业有一定的内部立法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这些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处分中就可以包括: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任何补偿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但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制定制度的程序及员工是否知情。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想成立,需要与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开会沟通并平等协商的这么一个过程,并最终需要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的签字通过。  目前国家及各省市关于职工代表的选举、组织建设、职权行驶等,基本没有非常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中小型私有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有法律效力,需要全体员工的签字。  有了这个签字,就说明:第一员工是认可公司的制度的,第二员工是知晓公司的制度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公司的规章制度才成立。具体可参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才能有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企业没有让员工签字,员工可以不认可或不承认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仲裁机构也不会认定这些制度有效。  反之,有了合法的制度,企业也有员工违反制度的证据,单方面与违反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补偿的。
  • 不论是否工伤,一般职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属于职工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非劳动者是因为下列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2)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讨薪被公司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是属于一种违法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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