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有任何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进行拆迁,导致村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回迁村民楼因土地却权问题无法拿到产权证,村民因违法土地征收户口性质无法变为城镇性质,导致村民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2019-04-03 15:49: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对被征地人及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就按原土地批准用途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综合用地按不同用途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后确定补偿。  
    (一)征用城乡结合集体所有农用地(耕地、菜地),土地补偿费用按照《中化人殿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用城乡结合部集体非农用地,按照银川市城市区在准地从头的70%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房屋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公证保全。  第十五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的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所有人的,对拆迁房屋不另行裣;新建安置房屋气势磅礴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需异地迁建的,房屋按原结构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城乡结合部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需在本村异地安置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房屋补偿由建设单位根据《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房地产价格上涨指数予以补偿还;  
    (二)需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安置费由村民委员会在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三)补拆迁人为农转非公司成员或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按《银川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道路交通、上水、雨水、污水、煤气、供热、供电、通讯、公交的管网和输变电站,电话局房,排水泵站,公共停车场站,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及其相关的动迁用房等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条 市政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按照先拆迁交付土地,后处理争议纠纷的原则办理,补征地人、被子拆迁人应当服从市政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因工程需要,可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提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暂行办理的关手续。
  •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十四条 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公式为:(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宅基地补偿价。
      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及其计算规则,由市国土局会同新区管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应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申请建造新房按照批准手续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及违法用地上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提供统建房安置的,统建房的优惠价面积应符合宅基地补偿价计算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货币补偿款,并与统建房的优惠价款结算差价。
    但是,超出优惠价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人应提供不少于两套以上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七条 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宅基地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江新区土地利用规划。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及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
    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管道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付给移位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标准付给初装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统一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不计算拆迁补偿的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新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新区征收部门核减。
    超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拆迁人缴纳。  超出新区范围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及子女入学等问题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搬迁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金。
    奖金发放办法和标准应随拆迁公告同时另行公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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