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同事,一个是2000年6月1日正式上班,一个是2000年7月1日正式上班,单位发放工龄工资是按年计算,请问他们俩在2014年元月工龄如何算?

2019-04-04 23:26: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原则上工龄不应连续计算,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着例外。  第一,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  第二,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着人事调动关系,劳动者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因在人事调动情况下,实际上是产生了劳动关系的概括转移,即在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这种转移一般包括工龄在内,从而表现为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到新用人单位后连续计算。
      第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做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
    通常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组织上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但这种出资或组织上的密切联系显然并不影响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个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 社会保险,其中的养老保险,按照缴费年限计算,现在没有工龄,都是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的,缴费满十二个月为一年,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必须有档案核定之后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不存在工龄了。
  • 员工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如何算,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职工工伤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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