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占用部分人的土地,给的土地补偿款被村干部用来修路,我们去要,村干部不给,说这是公共财产,这种行为合法吗(我们没有物证证明地是我们的,但是我们确确实实种了很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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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路占用个人出资修的水泥路,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者聘请价格评估机构,对水泥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评估的价值进行赔偿。对于土地部分,按当地统一赔偿标准给予赔偿。法律链接:《公路法》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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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是非法占用或不合理是可以打官司的。具体农村土地打官司流程如下:
第一,充分收集和准备有利于自己的
证据,如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地记录、证人证言等。
第二,可以让村委会、乡镇出面调解,调解过的文书、记录、证明,都可以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
第三,需要先去农村
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这种机构一般设在县农村经济工作管理站,简称农经站。
第四,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就去法院起诉,递交民事起诉状。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局找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免费
代理诉讼。
立案后会通知交纳诉讼费,然后就等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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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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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用需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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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