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进入公司到现在进9年工作时间,在公司有签定保密协议,其中规定离职后公司可以视情况签订2年的竞业限制协议。现已提出辞职过了1个多月,总经理口头同意离职但要求我签订一份离职保密承诺书(书中规定竞业限制期由2年变为5年。不支付我保密费)和一份5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每月支付我上年月均工资的1/3作为限制费。保密协议承诺书中规定如违反保密承诺,向公司赔偿损失110万元。

2019-04-06 16:30: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保密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存在的,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且该保密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保密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相反,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公司自2月1日起必须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签订,公司是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因此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确认保密协议无效,要求公司退还保密费,补交劳动保险,双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止的工资。

  • 1、保密协议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有效。
    2、不签署就不发放本月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月发放工资,并约定违约金
    3、所有劳动合同都应当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原件。
    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部分无效。
    5、专利申请权和署名权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归属。但你如果确实参与了设计,老板应该给你放弃权利的补偿。
    6、竞业限制按常理应当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则是公司放弃权利,并无不可。
  •   离职与保密协议冲突,可以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协商和处理。如双方不能协商的,可以提前劳动仲裁
      在处理纠纷中,当事人要明确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订立的保密协议是否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利。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
    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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