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证,结婚一年多女方因吵架不想和男方过下去,男方该怎么要回彩礼钱

2019-04-06 20:02: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结婚证是就没办理结婚登记还是结婚证丢了,如果是前者就不需要办理离婚直接分手就可以了,如果是后者起诉离婚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证明才能立案。离婚时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彩礼才退还: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
    三、既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但是由于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绝对困难的。嫁妆如果是女方买的,则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予以返还。看病由你娘家花的钱,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再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法院是支持彩礼返还的。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第三项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 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应怎么追讨债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规定了如履行方拒绝履行义务的,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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