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收到之前公司的律师函,说我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三项 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刑法219条商业秘密罪。(我没有和该公司签劳动合同,而是另一家公司负责给汉华科技帮忙)我的工作属于视觉平面这一块。我目前也没和我现在公司签合同。请问对我有什么影响会不会很严重?

不正当竞争
2019-04-07 09:56: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条款:  
    1、签订合同的双方;  
    2、保密信息的定义;  
    3、保密期限;  
    4、保密义务;  
    5、违约责任;  
    6、不可抗力;  
    7、争议解决;  
    8、双方签字及日期。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此外,对于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求行为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特别严重后果。至于何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同时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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