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食品安全法对和进出口过期食品和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

食品安全
2019-04-08 09:48: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具体有关卖过期食品处罚标准的内容   卖过期食品处罚标准是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对待过期食品的处罚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向以下部门投诉:
    1、涉及经营商店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2、涉及消费者维权的可以向消协投诉;
    3、涉及厂家违规销售的可以向质量监督局投诉;
    4、涉及食品造成人身安全的,除了向以上部门投诉外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并给与民事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