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诉讼在一审过程中,第一,审判长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安排辩护律师当庭举证,故意忽略了由辩护律师当庭举证这一重要环节;第二,对重要证人本案报案人出庭申请被无理拒绝;第三,足以证明被关押人员无罪的证据材料,没有收入于公安机关移交法院的案件卷宗材料之中。这样的庭审过程正常吗?如果是有其他势力的干预,在二审阶段该如何应对?

刑事辩护
2019-04-08 10:50: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
    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与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法庭审判工作流程尽在下文:  
    1、【起诉】——→[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案件]  
    2、【审查立案】——→[刑事自诉案件]普通程序七日简易程序三日内审查完毕,内容为有无管辖权、被告人、诉讼请求及自诉犯罪事实是否明确,主要证据是否齐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动员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民商事案件]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明确,本院是否有管辖权。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受理。  
    3、【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十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自诉人———[民商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4、【庭前准备】——→[刑事自诉案件]送达诉状或反诉状副本给被告人、自诉人;指导当事人举证,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等———[民商事案件]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调查取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等;组织庭前调解,决定开庭审理的,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移送评查】——→【归档】)。  
    5、【开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民商事案件]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  
    6、【宣判】——→[刑事自诉案件]当庭宣判的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十日内送达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定期宣判的立即送达判决书;离婚案件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7、【上诉】——→[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或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8、【移送评查】  
    9、【归档】
  •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也就不会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 追讨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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