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15年9月1号被一家小公司给招聘去做设备维修人员,该公司是一个承包型企业(就是把某些公司的设备维修项目承包下来,然后他在派遣维修人员去常驻维修,工资是由这家承包企业发放,但发放工资的方式是以柜台存款的形势发放的,)。事情的出在15年12月30号,该公司老板突然说这家被承包的企业由于亏损和他解除了设备维修承包合同,就这样我从16年元月1号后就失业了,??在这4个月的上班期间,该公司没有和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势通知我, 就现在这种情况我能维护我的权利,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吗!我去他公司所在区域的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但仲裁部门要我提供该公司的注册信息和办公地址及“其他的一些证据信息”,我问他“其他的一些证据信息是指那些方面,他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现在所能拿出的证据就是从15年12月30号以后的所有电话录音,15年8月底和16年元月分的手机短信,其他就是去他承包的企业上班的部分车票和开车时的过路费。不知这些证据是否多我有利!

仲裁
2019-04-08 12:11: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职工如果是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可以要求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三个条件之一,工伤职工没有例外。
    主动解除合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动解除合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一)受到工伤后,若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
    (二)劳动者可以继续冶疗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标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四)无论是劳动合同到期,还是没有到期,
    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1、公司有帮该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企业基本不用赔偿,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
    2、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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