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有的是有效的,有的协议则是无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
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