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国有企业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戊。在决定董事会成员时,四个企业一致决定由四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不是职工代表)作为戊公司的董事并成立董事会。请问:该董事会符合法律规定吗?

改制重组
2018-08-01 06:5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能。 没有了董事会,就没有了董事会决议,而执行董事只有执行董事决定书。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不过一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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