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夫妻二人离婚、有一房产、原价145万元、一方用婚前财产投入135万元、二人公积金贷款10万元:其中一方还款8万元含利息、另一方还贷2万元含利息、房产证上有二人的名字。在离婚房产分割中、怎么分?

离婚
2019-04-12 15:13: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他名下的房屋是婚前购买,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归他所有。你在北海的房屋也是婚前购买,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归你所有,但是因为婚后有还贷,还贷部分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你须补偿他部分款项。
    婚房的所有权人是他,应该他直接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你们对于财产未做任何约定,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你们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他以你们两个名义贷款与他一个人贷款,没有太大区别。
    如果离婚诉讼中你能证明男方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可以主张由他承担债务,在财产分割时进行相关的处理。
  •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1、如果是在婚内贷款买房的,则离婚后双方仍有偿还所欠贷款的义务。在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人承担还贷的比例,也可以约定由一人来负责还贷,但是对于银行而言,仍是应该由双方共同来负责偿还贷款的。
      
    2、如果小孩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原则上以其个人收入的20-30%为标准,具体金额也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