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三月二十四号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2016年4月25号被辞退,当时没有立即支付我当月的工资,说是5月20号发,今天我询问的工资只有1432元,一个月的全部工资是2500元,因为当时是25号交接的工作,所有的文件以及各项资料包括公司的考情补签卡以及请假条等,当时他们也是交接清楚签字确认了的,今天在我询问的时候又说4月15号有一个员工的补签卡交给我,说我工作失职没有收好不见了,造成那位员工扣了一天的矿工工资,还有就是4月中旬左右有一天肚子痛,本来当天没有准备请假的,但是公司的同事都知道我疼得脸色苍白,他们也叫我请假,知道后来实在是太痛了,就请假回家休息了,公司制度上也是写得紧急情况下的病假不要医院证明也可以,但是现在到发工资的时候了,现在又说我没有医院证明,给我按的是事假算的工资,所以现在我该怎么样争取我的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13 13:52: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
    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0.8÷
    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事假是员工因为自己的事向单位申请的休假。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无薪的。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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